景区安全事故类型及防范措施_景区安全事故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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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7 21:12 点击:

1.本溪虎谷峡景区回应玻璃栈道事故,他们说了什么?

2.恩施大峡谷落石导致游客三死一伤,这个事故责任该谁承担?

3.景区玻璃栈道发生事故,这个责任该谁来负?

4.帮我出几道旅游的题目,要有多难出多难

5.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景区安全事故类型及防范措施_景区安全事故处理案例

在8月19日下午,辽宁省本溪市虎谷峡景区的一处玻璃滑道发生事故,造成一死多伤。 事发后有人拍的照片上可以看到多名游客躺在地上,景区工作人员将伤者抬上担架,医护人员救治伤员,景区回应说是由于突降暴雨滑速过快导致游客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他们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会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当天,桓仁县成立由公安、纪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展开详细调查。?

发生事故的该的玻璃滑道地理位置很高,可以俯瞰到整个峡谷,滑行下去可以直接到达谷底,是虎谷峡景区内的网红打卡点。该景区对此玻璃栈道的描述是游客下山时累了就可以选择换上景区的特殊裤子从玻璃滑道滑下山。其公众号文章还介绍说栈道全封闭且两边有扶手,游客用手控制速度也可以用脚刹车,就算刹不住,也不用担心飞出去,最多发生连环相撞或追尾。

19日的事故已经暴露了玻璃栈道的安全隐患,近年来也有其他地方出现玻璃滑道事故,黑龙江、湖北、湖南、江西、广东、福建等地多家不规范的玻璃栈道游乐设施被责令停业,河北25家景区32处玻璃栈道类设施全部停运 。到目前为止,多起玻璃栈道事故有造成游客气胸、脑外伤、骨折、冲出滑梯、撞破玻璃滑道护栏等。

在2019年8月,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专门成立了栈道游步道专业委员会来尽快制定关于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建设标准,以防伤亡再次发生,制定完成后将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参考,希望能推动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标准。如此频发的事故给我们以警醒,不要盲目跟风或是不顾一切追求刺激,生命诚可贵,一定要珍惜。

本溪虎谷峡景区回应玻璃栈道事故,他们说了什么?

游客自愿跳崖,风景区没有责任,死者没有赔偿;如果游客因为峨眉山的防护措施不甚坠崖,风景区全责,死者能得到赔偿。

一、游客跳崖自杀,应当让自杀家属给峨眉山赔偿。

峨眉山是很优美的旅游景区,每年都会接待很多游客。这些游客中,不乏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选择到峨眉山游玩放松的。有心理测试表示,但一个有自杀倾向的人走到高耸的悬崖边上,会不由自主地向下跳跃。可能是出于这种原因,峨眉山似乎成了?跳崖圣地?。这些在旅游区跳崖的人,因为是自愿,因此景区不应该为他的行为买单的,即不会赔偿死者。即使有些死者家属上诉要求景区赔偿,通过调取原告跳崖的监控录像就能避免责任。

相反,因为游客登山时选择自杀,不仅给峨眉山声誉带来影响,让游客骤减不说,还污染当地自然环境,造成很多隐性损失,如果可以,景区还能向死者监护人拿到赔偿金额。不过我国一直坚持?死者为大?的传统精神,景区讨要赔偿的行为还不会发生。

二、因为防护不当事游客坠崖,必须依法赔偿相应金额。

峨眉山的海拔很高,防护措施建造维护都很费劲,每逢节日总会接待大量的游客,人群的拥挤、踩踏不可避免的会让防护措施受到极大的损害。如果峨眉山的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加强维护,并且警告游客、限制游客数量而造成的坠崖意外发生,景区需要负担其游客死亡的全部责任,不容置疑地给死者家属赔偿。通过我国相关法律,给予相应的赔偿数额,还有其他的精神损失抚慰等等。

但随着各大景区安全措施的加强,这种低级的安全错误并不会经常性地发生,毕竟只要景区的容错性很低,一不小心就会导致门可罗雀的悲凉景象。

三、劝导那些想要自杀的人,请尽量远离公共场所!

对于自杀的人,笔者是持有一种冷眼旁观的态度。因为生而为人,没有一个人能避免痛苦和压力,都经受着现实的煎熬。自杀永远不是一件利人利己的事情,死亡给予你离去的快感,但那些活下来的亲人该如何自处,带着失去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的伤痛,遗留在人世间继续煎熬吗?有时,一个人活着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旁人不用尽收生离死别般苦痛的责任。

古老的传说,自杀者必定进十八层地狱,因其懦弱而无知。所以如果你真的想要离开世界,就请离公共场所远一些,不要再造成不必要的公共财产损失,否则,就请你活着,耍赖般的活着。

恩施大峡谷落石导致游客三死一伤,这个事故责任该谁承担?

本溪虎谷峡景区回应玻璃栈道事故,是因为当时下雨玻璃栈道比较湿滑,导致游客滑速过快,进而出现了挤压冲撞事故,才造成了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本溪虎谷峡景区目前已经关闭,正在接受调查和评估。此玻璃栈道出现事故以来,大部分景区都对玻璃栈道项目进行了自查。这一起源于美国的游乐项目,如今热度退了下来,毕竟造成了伤亡是非常触目惊心的,当媒体曝光发酵后,大部分的游客还是有了安全意识,原来这些项目并非没有风险,也是属于有风险的项目。

本溪虎谷峡景区的玻璃栈道是全封闭的,其实,任何人都没有想到会出现比较大的事故,考虑了很多因素,就是没考虑到滑速的问题,毕竟在正常的天气条件下,景区的工作人员还是会估算滑速来让游客反别上玻璃栈道游玩的。下雨天气,很多游客密集性地选择虎谷峡的玻璃栈道首先就有了安全隐患,再加上景区的工作人员在让游客进入玻璃栈道的时候,没有考虑别的因素,依旧和往前一般,也是最后导致游客聚集在一块,挤压和碰撞的原因。

不得不说,任何的游乐设施都是具有风险性的,在选择外出游玩的时候,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要过于盲从,要充分的评估风险。唯有做到心中有数,自我评估风险,才不会在一些项目上栽跟头。就如同本溪虎谷峡景区,若是游客能充分的想到过多的游客选择这个项目,势必会导致这个项目载客量过多,也许就不会选择这个项目,也就会避免受伤的可能性。因此,安全大于一切,无论什么时候,外出旅游的时候要做一做攻略,以便做到心中有尺,心中有度。

景区玻璃栈道发生事故,这个责任该谁来负?

10月2日下午,湖北省恩施州的恩施大峡谷发生了一起惨剧,从天而降的大石头砸到几名游客,造成三死一伤,虽然事发后当地的公安部门、消防部门还有医院均在第一时间赶去救援,但仍没有挽救悲剧的发生。这件事情是在景区内发生的,景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情发生以后,相关部门对遇难者家属和受伤游客做了时候安抚。并以恩施大峡谷景区因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停止了其景区的营业,但是即便是这样也没有办法弥补给当事人带来的痛苦。

恩施大峡谷是湖北省教非常有名的一个景点间之一,而在恩施大峡谷个景区中较著名的一处景观就是“一炷香”。而这传说中的“一炷香”,高约150余米,最小直径只有4米,此地的岩石风吹不倒,雨打不动,傲立群峰之中千万年。

很多网友都知道恩施大峡谷的“一炷香”很是出名,但地势也确实危险,建议游玩时注意安全。因为当时恩施大峡谷的一炷香并没有像峨眉山等被铁网护得死死的。这样的安全隐患景区负责人是真的没有想到,还是就没有考虑游客的安全问题呢。

帮我出几道旅游的题目,要有多难出多难

?景区玻璃栈道发生事故,我个人认为这个责任是由景区来负责。据了解,在虎谷峡景区,这个景区也是位于辽宁省,而虎谷峡景区也是国家AAAA级景区。而虎谷峡景区修建玻璃栈道也是因为由于近几年来,很多景区也都修建了玻璃栈道,于是虎谷峡景区也弄了5500米的玻璃栈道,其实修建玻璃栈道也是为了能够让游客行走在玻璃栈道上欣赏风景,可以使游客感受到大自然的风光。但是不幸的是在八月19日下午,虎谷峡景区玻璃栈道也是发生了事故。

? 因为当时天气也是暴雨,因此游客在走玻璃栈道的时候,下山也是发生了碰撞,这一次玻璃栈道事故也是造成了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现在情况了解,很多伤者也已全部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了。 在当时玻璃栈道发生事故的时候,也是就近来了一所医院进行帮助,也是把救护车停下来。当医生赶到的时候,很多名游客的腿部、脚部基本肢体上也都是到处也都是有伤痕,医生也是赶忙对每一个伤者都进行包扎,很多群众也是帮忙合力将伤者全部也都抬上了担架。 据我们现在了解,对这些有创伤的病人也还在进一步的治疗当中。

? 针对这一次的事故,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情责任也还是需要景区来负责任。本来在暴雨天气就应该停止这些活动,因为本身也就是不安全,所以说到底也还是景区 考虑不周到,所以也是最后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导致了很多人的受伤。

?因此,综上所述, ?景区玻璃栈道发生事故,我个人认为这个责任是由景区来负责。

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新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一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存侥幸。结果,当5人乘坐的游艇驶到湖中心时,刮起了一阵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艘机动游艇撞在了一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而由于小李等5人不会游泳,公园也没有抢险救护队,全部溺水身亡。

本案例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法?

《新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 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所以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 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旅游期间,导游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车。

你通过新旅游法怎么看待这个案例?

《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嗓子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接受郑州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洲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旅游,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区,该区有禁止旅游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盐洲岛,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协商,给游客一小时时间整理,稍事休息,下午4点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再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2点半,七八名游客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3名游客到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来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以及旅游,公安,海试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严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和旅行社为旅行团购买的旅游意外险8万元。

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教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一般而言,侵害游客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有,一是安全意识淡薄,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旅游地乘降暴雨,江水泛滥,游客对水稻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客,旅游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地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是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自然环境存在隐患等,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取必要措施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实践中游客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力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发人深省:

一是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正,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游客取了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游客,并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是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得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很大,这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是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特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收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

The End